什么是中港離婚?

中港離婚 是指一方或双方为香港居民,而婚姻关系又涉及中国内地的情况。在这种跨境婚姻中,如果夫妻决定离婚,既要考虑香港法律下的离婚程序,也可能涉及内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对于香港居民来说,在香港提出離婚申请,手续相对清晰,判决也具备一定的跨境承认度。

與中國內地的離婚手續不同的是,內地的離婚手續沒有婚期限制,「今天結婚,明天手續」亦有機會發生。香港這樣規定其實是基於對婚姻的尊重及抱嚴肅態度,不希望二人隨便下離婚的決定。

港人與內地人離婚須知

港人與內地人離婚 涉及跨境婚姻,程序上既不同於純粹的香港離婚,也不等同於內地法院審理。香港居民若與內地配偶離婚,常見方式是在香港提出離婚申請,並在需要時申請內地承認判決。過程中不僅要考慮離婚條件,還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分配以及跨境判決的有效性,因此提前了解流程與所需文件尤為重要。

中港離婚辦理流程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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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ATURES & BENEFITS

專門辦理中港離婚

香港是一個國際化的大都匯,匯聚了不過國家的人士在此定居。香港市民與外籍人士結婚的現象也十分普遍,特別是中港結婚。由於中港生活上的文化差異,部分中港夫婦需要異地而處加上香港的生活壓力較大,導致中港離婚現象在香港也相當常見。 

在於香港人以及中國大陸人的離婚手續上是會比一般港人離婚較為繁複,基於離婚前夫婦當中一方可能會回到原居住地,無法順利聯絡對方,故處理協議上需要較長的時間。

POSSIBILITIES

中港夫婦共同財產方面

於中國大陸婚姻法中有夫婦共同財產的概念,在夫婦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雙方財產收入一般都會視為夫婦共同財產。而在香港的婚姻家事法中並沒有夫婦共同財產製;夫婦雙方結婚以後,一方的財產並不當然地成為另一方的共同財產。離婚之時,原則上也是各自財產歸屬各自所有,並不會因為婚姻關係而導致財產混同。

TAKE CONTROL

房產製度方面區別

由於大陸有夫婦共同財產製,只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置的房產,無論是夫婦哪一方出資購買,無論房產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一般均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雙方會各自分半。但在香港婚姻家事法中卻規定,以夫妻一方名義和一方個人金錢購買的房產,無論在結婚前還是在結婚後,均屬於夫或妻原來一方個人所有,另外一方是不能夠分有一半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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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夫婦共同債務制度方面

中國大陸法律有關於夫婦債務共同承擔的製度,而香港法律對於夫婦一方債務另一方即無需介入也無需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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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贍養制度方面的區別

香港婚姻法有明文規定夫妻一方有贍養另外一方的義務,而大陸婚姻法中則沒有這個制度,僅規定了夫婦有義務撫養子女和贍養父母。

中港離婚注意事項

中港離婚手續須知

中港離婚牽涉兩地規範與程序差異,建議先釐清「在哪一地提出較合適」及「如何確保兩地同時具有效力」。重點包括:居住/管轄要求、判決在另一地的承認與登記、子女安排(監護、居住、探視與贍養)、財務分配(香港與內地物業、公司股權、強積金/公積金、跨境帳戶)、所需文件與認證(結婚證明、住址與收入證明、資產清單)、時間與成本預期,以及跨境送達與私隱處理。常見風險在於只在一地完成手續、未處理另一地效力,或僅以口頭共識、欠缺清晰書面條款。以上內容屬一般資訊,個案應按實際情況規劃。

申請離婚的詳細流程

雙方於香港登記結婚

沒有結婚證,對方已經失蹤,雙方沒有聯繫。希望申請單方離婚申請。

中港單方同意離婚

指由一方主導提出離婚、另一方未配合或不在場的情況。跨境個案宜先確認哪一地具管轄(居住期與婚姻連繫)、如何依法送達對方,以及結果能否在另一地獲承認與登記。子女監護/居住/探視與贍養、財務與資產分配(內地與香港物業、公司股權、強積金/公積金、跨境帳戶)應以量化條款清晰列明,避免只在單一法域完成而出現執行落差。常見所需資料包括分居或關係破裂事實、收入與支出、資產清單、身份與住址證明等;時間與成本受送達成效與對方是否提出抗辯影響,宜預先規劃文件與送達方案並評估兩地效力風險。

常見風險清單

  • 只在單一地區完成,未處理另一地的登記/採納。

  • 條款描述籠統,欠缺金額、期限、交付方式。

  • 送達證明不足,被視為未正式通知。

  • 忽略跨境資產、稅務與外匯流程,導致執行延誤。

雙方於香港法庭辦理離婚

但留下內地房產或者存款等其他財產沒有分割,內地房產等財產登記於一人名下,沒有任何資料文件,甚至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一方擅自處置共同財產。

中港辦理離婚手續是否一樣?

香港離婚條例與內地離婚條例不同。 根據香港《婚姻訴訟條例》第12條,已婚夫婦只有在結婚一年後才能申請離婚。 內地沒有明確規定離婚申請的期限,所以婚後第二天就會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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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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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離婚手續

中國大陸婚姻法中有夫婦共同財產的概念,所取得的雙方財產收入一般都會視為夫婦共同財產。

離婚撫養權

用什麼方法可以提高子女的撫養權機會 ? 我們必須由多解度分析各項因素,及三種管養權。

離婚贍養費

離婚專員會建議解決贍養費方法是夫婦自行協議及定出分配金額,避免煩瑣的手續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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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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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3條,如果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或在申請提出當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居住於香港,或在申請提出的當日與香港有密切緊密的聯繫,香港法院便對離婚法律程序具有司法管轄權。
若發現配偶失蹤,夫婦當中一方可首先單方面申請離婚。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1A 條,申請人需要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例如配偶與人通姦、無法與其共同生活、分居最少連續2年,或遺棄申請人連續1年或以上。
於海外註冊的婚姻,只要按照當地的有效法律進行,一般亦會獲香港承認為有效婚姻,與身處本港註冊結婚無異。如果婚禮於海外舉行,而註冊結婚亦於當地進行,該段婚姻將不受香港法例管轄。但是,如若夫婦雙方決定於香港離婚,則仍可以按香港的離婚法例在港辦理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