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離婚手續
自10年前創業以來,我們經歷過風風雨雨,處理不同大小離婚申請,成為客戶賴以為信的離婚事務所。
無論你有任何的離婚或贍養費計算問題,我們十分感謝你能致電我們查問,離婚顧問會一對一免費為你服務。因為我們了解離婚比結婚更重要,我們為樂意解答你的查問。
怎樣申請離婚 ?
- 雙方同意離婚,並雙方分居,及需連續一年或以上
- 單方面離婚,雙方分居,並連續二年或以上
- 配偶曾與人通姦證明
- 配偶的不合理行為,無法再能與申請人共同生活
- 遭配偶遺棄連續一年或以上。
離婚步驟及過程
呈請人須填妥「離婚呈請書」,親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
如若二人一同一起提出。送達申請書的那一人稱之為答辯人,它可以對以後的申請書作一齊提供對答。
離婚呈請書一經提交,離婚手續程序便已展開,如提出呈請的一方為「呈請人」,而配偶為「答辯人」。
提交呈請書後,呈請人必須以面交或郵寄方式,將一份經蓋印的副本,送達配偶 – 亦即答辯人。呈請人必須透過第三者或以郵寄方式把呈請書送達答辯人。
答辯人了解呈請書內容後,由答辯人簽署並填寫「文件送達認收書」再交回家事法庭。
雙方同意離婚最快
POSSIBILITIES
離婚手續共識
TAKE CONTROL
財產分配
SENSITIVE
子女撫養權
SUPPORT
贍養費
離婚手續費用
【$2,500起】
- 約見離婚團隊咨詢
- 草議離婚協議書
- 代領離婚的法律文件
- 安排離婚文件交給雙方當事人
- 建議贍養費及財產分割等問題
- 分居通知書
- 中港離婚文件整理
- 申請附屬濟助 ( 家庭資產、物業及每月贍養費)
- 協辨申請家庭子女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
- 不合理行為的評估
- 為須出席聆訊的你提供意見
DIVORCE
快速離婚
離婚步驟常見問題
結婚後需要足夠一年才可以申請離婚。根據 《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第12條 ,在一般情況下,如雙方結婚未滿一年,不得向本港法庭提出離婚呈請。 但亦有兩種例外的情況不受上述限制: 離婚呈請人或申請人每日面對極度困苦的情況;或答辯人(申請人或呈請人的配偶)行為出現極度異常敗壞。
當法官在接納處理結婚未滿一年而提出離婚案件前,法官會考慮由《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192章第2條 所界定的任何家庭子女的權益,而當中亦包括非親生子女 。法官亦會同時考慮雙方在結婚期滿一年之前而達成和解的合理可能性。
來源: https://familyclic.hk/
申請人講離婚的理由,證明關係到了終點,亦是法庭說的「關係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香港的法例下一般允許以下的證明:
-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
-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在這種情況下,毋須配偶同意離婚。 )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
- 就共同申請而言,申請雙方必須向法院證明:
- 在申請離婚前,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或
- 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离婚同意書,且該通知書其後並未被撤回。
倘若家庭中有年齡未滿18歲之子女,則離婚呈請書中必須包括子女撫養權及探視權安排的建議。 - 此外,如果打算申請附屬濟助,例如申請贍養費、物業業權轉移、婚姻資產分配等,亦應在離婚呈請書中提出。
離婚的費用將取決於它變得多麼複雜,以及你和你的配偶是否能就未决問題達成一致。
如果你和你的配偶不能就某些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並需要律師和大律師的持續協助來解决這些問題,那麼離婚的費用就會越來越高。
最具成本效益的解决離婚的管道是通過調解或通過您和您的配偶之間就關鍵問題達成一致。
當單方提出離婚呈請時,呈請人需要填寫以下內容:
- 表格2 – 離婚呈請書
- 表格2B – 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
- 表格3 – 法律程序通知書
- 表格4 – 文件送達認收書(只需填寫案件編號和雙方姓名) 屬實申述 呈請人家事調解證明書
當所有文件提交後,便會進入排期聆訊程遵。雙方在經濟安排未能達成共識,呈請人需要提交經濟狀況陳述表(表格E),並且安排首次約見。如果雙方在子女管養權安排未能達成共識,法庭會指令社會福利署安排約見子女,了解案情並再排解子女糾紛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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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是可以向女方索取贍養費的。無論是男方或女方提交分居呈請書或離婚,他或她亦有可能獲財務濟助。
在一般情況下,需要按照普通法原則,丈夫通常要供養妻子,但法律並無區分由丈夫向妻子申索,抑或由妻子向丈夫申索的重要性。
一般情況下,丈夫向前妻索取經濟支援會比正常情況困難,但如果妻子擁有充分經濟資源繳付贍養費,她亦可能要依法負起同樣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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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對方不同意離婚,呈請人必須證明他 / 她有理由(或證據)證明婚姻已到達終點,無法回頭,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以下為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為法庭會接受的證明: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在這種情況下,毋須配偶同意離婚。)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
-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
-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如家庭中有年齡未滿18歲的子女,子女撫養權及探視權安排的建議必須包括在離婚呈請書中。另一方面,如果打算申請婚姻資產分配、物業業權轉移、贍養費等,亦需要在離婚呈請書中明確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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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以分居超過24個月的申請會在申請後第9個月獲的絕對離婚令。
其它單方申請方法會選用不合理行為為次選。
通姦和遺棄相對較難舉證,費用及時間相對較高,不建議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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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重要。
無論你在那一處地方結婚,只要婚姻具有效力和被證明,你便可以申請離婚。
二人要留意下列因素方可申請離婚:
a.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是以香港為居籍(現時有若干方式決定某人是否以香港為居籍,舉例說,如果有關人士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或他們是經已在香港連續居住滿七年的中國公民,他們便會被視為以香港為居籍);
b.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之前三年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或
c.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是否與香港有「密切聯繫」,將視乎每個個案之情況而定,例如在提出離婚前雙方經已在香港居住了多久、打
只要你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有效結婚,並且能夠提供結婚證,那麼你就可以在香港申請離婚
在香港提出離婚申請,你需要向家事法庭出示以下資料之一。
a.戶籍。你或你的配偶在提出申請的當天是香港的戶籍
b.慣常居住。你或你的配偶在緊接申請日期之前的3年內慣常居住在香港。
c.實質性聯系。你或你的配偶在提出申請之日與香港有實質聯系。這些事實需要在離婚申請書中處理,以向家事法庭表明家事法庭對此事有管轄權。請注意,在提交離婚申請書時,您需要提供您的結婚證或經認證的真實副本。需要注意的是,一旦離婚申請書與結婚證一起提交,您將不會再收到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