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贍養費
有關離婚的贍養費計算方法及贍養令可以基於個人要永而決定分開或一起申請,可分為配偶及/或子女的贍養令、一筆過及/或定期付款。
離婚贍養費(分身家)是指離婚後當事人一方須給予他方一定財產的約定,離婚贍養費期限,贍養費年期,子女撫養權贍養費,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有約定才有給付的義務,若不約定就不可於離婚後再行請求。
香港離婚或中港離婚贍養費計算及贍養令可分為配偶及/或子女的贍養令、一筆過及/或定期付款,視乎個人需要而決定分別或一併申請。
- 包括子女的年齡,理解能力以及意見;
- 子女的感情,身體以及教育需要;
- 子女的社經背景;
- 生活環境改變對於子女所可能照成的影響;
- 子女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 子女的父母雙方如何滿足其需要
- 父母對於子女對於其撫養權的態度。
- 法院亦可能根據社會福利署署長所向法院呈交的報告書以及兒童心理學家的報告書作出判決。
於常見的管養權分配上分為以下三種
獨有/單一管養令
其好處是在於令有管養令的一方能夠全權照顧以及管束子女,能對於子女有影響的重大決定上迅速決絕,單一管養令最為適合於離婚雙方無法再對子女的管養上產生合作的個案。
分割管養令
是指在於把日常照顧以及管束權責權賦予父母的其中一方並將更大,廣泛的重大事件決定權判給另一方。
共同管養令
該令是指將管養權判定于父母雙方,將子女的同住,照顧,管束權責判給父母其中一方,另一方則授有探視權。父母雙方都有權對於影響子女的重大事件中有決定權,此令僅適合離婚雙方均能理智地對於子女的教養上達成合作共識。
離婚贍養費計算?
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贍養費比到幾時
離婚資產分配
贍養費申請費用
【$2,500起】
- 約見離婚團隊咨詢
- 草議離婚協議書
- 代領離婚的法律文件
- 安排離婚文件交給雙方當事人
- 建議贍養費及財產分割等問題
- 分居通知書
- 中港離婚文件整理
- 申請附屬濟助 ( 家庭資產、物業及每月贍養費)
- 協辨申請家庭子女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
- 不合理行為的評估
- 為須出席聆訊的你提供意見
贍養費常見問題
對於香港法院判定離婚撫養權歸屬上,法官會以子女的福利為首要考慮作為準則。對於未成年子女則法例明文規定需以未成年人的利益為最佳考慮事項。於《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三條清楚規定法院在處理未成年人的管養權提出的申索會獲得相等的考慮。
在於香港的法律上,父權以及母權是對等的。在於法院的立場上對於父母爭取管養權的案件時考慮的是以孩子的福祉為先而並非父母的利益或者優先權。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四條亦有明確的規定指出,任何未成年人的父親或者母親,如果有影響未成年人福利的問題上產生分歧,其中一方能夠就問題向法院發出指示。而法院就會以分歧的意見上作出最為客觀,有利未成年人的命令。
如果女方於申請離婚中表明不要贍養費,卻想有著打後索取費用的權利,就可以申請象徵式贍養費命令。其命令是之後每一年支付一元,卻在現實中不會真實支付。
可是,上述命令可在日後再作更改。丈夫應注意,如同意支付象徵式贍養費,日後便有可能需要支付更多贍養費。從妻子的角度來看,這項象徵式命令可為她帶來保障,因為她索取贍養費的權利得以保留而非完全撤銷。
申請人可以按照情況參考以下的方法:
判決傳票
申請人可以在法庭申請判決傳票。
法庭會讓申請人和另一方出庭,二人要為所有狀況和欠款項等作出證明。申請人可以在申請執行繳付欠款的法律程序開始時作出追討,欠款已逾期未繳超過一年,法庭就可能拒絕執行付款命令。
如閣下配偶缺乏充分理由而未能付款,法庭有權按照《婚姻訴訟規則》第87條發出新的付款命令或判其入獄。如閣下配偶重複地缺席聆訊,法庭亦有權在其缺席下判其入獄。但如付款人清繳欠款或作出相關安排,入獄判令可暫緩執行。
b. 扣押入息命令
按照《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笫28條,如法庭已向贍養費付款人發出贍養費命令,而:
(i) 法庭信納該付款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支付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任何款項;或
(ii) 法庭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付款人不會遵從該贍養令準時及足額付款;或
(iii) 該付款人及指定受款人均同意根據本條發出命令;及
在付款人的任何入息中,有可作扣押者,
則法庭可命令將付款人入息中款額相當於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項扣押,而被扣押的款額將由付款人的收入來源(例如他 / 她的僱主) 付給指定收款人。但作出上述扣除前,付款人可保留若干款額作為他 / 她的合理生活費用。
c. 禁止令
閣下亦可單方面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在討回債款前,禁止閣下的配偶離開香港。該命令如獲授予,將送達香港入境事務處處長,如閣下的配偶企圖離開香港,他 / 她將會被拒出境。
如閣下配偶經常需要出境,這程序將非常有效,因為會為他 / 她帶來相當的不便。可是,法庭未必會願意用這種方式去限制任何人的自由。因此,只有當其他強制執行的方法無效或不適用時,閣下才應提出上述的申請。
在確定贍養費時,家庭法院將根據每個具體的情况,包括以下內容。
a.現在和可預見的將來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和財務資源;
b.財務需求、義務和責任
c.婚姻破裂前家庭所享有的生活水準。
d.雙方的年齡和婚姻期限
e.任何一方當事人身體或精神殘疾
f.各方對家庭福利的貢獻,包括對家庭的照顧。
g.因婚姻破裂而使一方失去的任何利益對雙方的價值;
h.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况
在確定撫養費之前,你也可以考慮申請訴訟期間的撫養費。由於這只是暫時性的,所以在最後的離婚判决後,這一命令可能會被更改。家事法庭處理財務問題的其他管道包括定期付款、擔保定期付款、出售財產令和財產調整令。
分身家 是指在整個總資產中可以獲得分成的金額,包括股票、銀行儲蓄等後,再按照每樣項目得出的計出值。所以,申請人要協定各項資產的價值,否則將由法庭決定。
然後法庭必須考慮維持目前的財產分配安排是否公平或合乎實際情況,或是否有需要作出若干調整。在決定作出任何調整時,法庭將考慮下述所有因素:
a. 財產的擁有權
銀行戶口款項的擁有權和有關款項之使用可能會引起糾紛。
如銀行戶口是以夫婦其中一方的個人名義擁有,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屬於此人,除非有相反意圖或另一方有貢獻部分款項,則作別論。
如採用聯名戶口,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由夫婦兩人共同擁有,除非有相反意圖(例如只為方便某些用途而開立聯名戶口),則作別論。
但一般來說,使用戶口內的款項購買之任何財產均屬於買家。
因此,如果丈夫使用聯名戶口內的款項去購買股票或物業並納入自己名下,表面證據上這些財產屬於他個人擁有。但如夫婦雙方已將所有財產混為一起共用,就算丈夫為聯名戶口款項貢獻更多,法庭亦可能認為該聯名戶口是共同財產,而裁定丈夫從該戶口提款購買的財物為夫婦雙方平均擁有。
b. 每一方的棲身之處
法庭會盡可能確保每一方均有棲身之處,雙方如有子女,這尤其重要。法庭亦會盡量確保子女有穩妥的居所。
c. 可供分配財產的百分比
香港法院以往習慣評估配偶的「合理要求」,並根據有關評估去分配資產。剩餘的資產一般都會判給負責養家的人,一般是丈夫。
不過,香港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判處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
在涉及大量資產的案件中,這個50/50規則,會帶來重要影響。因此,在香港,如果想要保護個人財產。
法庭會因每人的付出和能力作平衡。在一段關係中,通常由男方主力成為收入來源,女方成為主要打理家中事務和照顧子女。判決不會偏和事但一方。
法庭會了解到丈夫和妻子在婚姻關係中,擔當着不同但互補和同等的角色。
一般而言超過三年的婚姻便需要支付對方的贍養費,直到65歲或對方再婚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