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撫養權

坊間俗稱的撫養權顧名思義即是父母對於子女所擁有的所有權力以及責任,包含父母對於子女的日常照顧以及管束,探視以及做出對子女有重大責任的權力。撫養權通常包含管養權,照顧以及管束權,探視權這三方面的權責。 

父母要獲得子女的撫養權,首先要處理的是孩子的父母是否已註冊結婚。假如孩子的生父生母並沒有合法結婚,他們一旦分開,除非女方放棄,否則男方基本上無法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女方一旦帶走孩子,男方是沒法阻止的,更不用說要求孩子的探視權,一切將由女方決定,男方完全處於被動。

管養權

當中會包含了日常的照顧和管教責任、探視以及作出對子女有影響的所有重大決定的權責(例如子女的教育、宗教和醫療事宜)。

照顧及管束權

當法庭判令取得監管權的一方,須要全力照顧子女的責任,及照顧日常生活並一起同住。

探視權

探視權 – 是與子女保持聯繫的權利,而保持聯繫的方法有發放電郵、致電聯絡、探訪、帶同兒女外出或間中可提供留宿安排。

撫養權案例 | 申請撫養權

申請管養權分配約上分為以下三種

獨有單一管養令

其好處是在於令有管養令的一方能夠全權照顧以及管束子女,能對於子女有影響的重大決定上迅速決絕,單一管養令最為適合於離婚雙方無法再對子女的管養上產生合作的個案。

分割管養令

是指在於把日常照顧以及管束權責權賦予父母的其中一方並將更大,廣泛的重大事件決定權判給另一方。比如法院將孩子的管養權判定給母親時,父親則有日常照顧子女以及管束的權責但其無法作出影響子女的重大決定。

該管養令希望就父母其中一方無法在子女身旁卻擁有管養權的一方能夠去到保留就子女重大決策問題上的決定權。如若離婚父母比能夠就子女教養問題上達成共識或者合作,該分權令就不合適。

共同管養令

該令是指將管養權判定于父母雙方,將子女的同住,照顧,管束權責判給父母其中一方,另一方則授有探視權。父母雙方都有權對於影響子女的重大事件中有決定權,此令僅適合離婚雙方均能理智地對於子女的教養上達成合作共識。

離婚子女撫養權 | 放棄撫養權

子女撫養權關鍵因素?

雙親和子女的年齡

子女與雙親的年齡相隔亦是撫養權重要的考慮因素之一。正常情況下,法庭比較喜歡將嬰兒和年幼子女判歸由母親管養。如雙親其中一方的年紀比較老,法庭亦有機會認為這是減低他 / 她照顧子女的能力之一。

子女需要的能力

有關滿足子女的能力,法庭會考慮雙親各方的謀生能力、健康狀況、以及財務狀況是否可以滿足子女的需要。
就算雙親任何一方的不當行為(例如通姦)也未必會成為影響或減低他 / 她作為父 / 母親的能力因素。法庭最主要考慮之首要因素是子女本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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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人均有同等的權利,沒有任何一方將受到較少的權利。 

除了孩子之前受家庭暴力等的行為,法庭一般會容許另外一方獲得探視權利。並且分為三種:

  • 合理探視 ; 合理時間定義為合理生活時間內,都可由父母雙方協調進行探視,例如子女在深夜睡覺中,或在上學時間不能離開學校,這就是不合理的時間。
  • 自由探視 ; 自由探視的定議更加廣闊,雙方經常就何謂自由時間而到法庭爭議,一般不建議使用。
  • 有界定探視 ; 有界定探視一般會列明每星期幾天,什麼時間段,雙方如何交接子女,每年的四大長假期如何分配,都會詳細列明。

共同管養權即二人對子女都有管養權,正常可以因小孩生活成長的決定作出一致的決定,例如在那所學校上學,在那裡居住,有誰主要照顧等。 

共同管養權顧名思義兩個人也擁有管養權,令到子女能夠有最少改變的日常生活。獨有管養權亦即時解只有其中一人擁有照顧的權利,另外一人便擁有探望的權利。

獨有管養權則所有對子女的權力偏重於一方,而非管養權擁有人則只可作定時的探視。

如果你想把孩子帶離香港,無論是暫時性的(如度假),你都需要得到父母另一方的同意。一般而言,你可以起草一份同意傳票和命令,概述你將把子女帶離香港司法管轄區的日期。在這份“同意傳票和命令”中,你需要承諾在假期結束後將子女送回香港。如果你想把子女帶離香港,永久移居到另一個司法管轄區,你需要得到父母另一方的同意。 

如果父母的另一方不同意將子女帶離香港(暫時或永久),你需要與你的法律代表商議,並申請將子女帶離香港的司法管轄區。在未經同意或沒有適當命令的情况下將子女帶離香港的司法管轄區,法院將視之為非法帶離和誘拐兒童。

可以。法庭會從兒童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點作出考慮,如申請監護權之人為子女的主要照顧者,例如祖父祖母等。而親生父母實在不適合照顧,例如正在坐牢或已過生等。 

但有種情況下,如法庭覺得申請監護權的人也不合,有可能將子女交由法庭監管。根據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7條 ,獲委任為監護人的人,可在以下情況下,在作出委任的父母或監護人去世後,自動取得監護權:

作出委任的父母或監護人去世前,持有該未成年人的管養令;或作出委任的父母或監護人去世前,與該未成年人同住,而在其去世時,該未成年人沒有尚存的父母或監護人。

在其他情況下,獲委任人士可以在作出委任的父母或監護人去世後,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取得該未成年人的監護權。法院可命令:

該人與尚存的父母或尚存的監護人共同行事;
該人待該未成年人再沒有任何父母及監護人之後,充任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該人在法院指明的時間,或在法院指明的事件發生後,充任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罷免該人為監護人;或
摒除該未成年人尚存的父母或尚存的監護人,由該人充任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非婚生子女撫養權是有關所有管托小孩和教養的個案,法庭會以未夠18歲的個案為最大利益作首先考慮前題。根據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3條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法院在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管養、教養或財產管理問題時,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並須因應該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能力,以切實可行的原則考慮其意願,以及考慮社署署長備呈的任何資料。 

父親或母親均擁有同等權利和權力,但如果該名兒童是非婚生子女,其母親便會擁有父母應有的所有權利和權力。

父親則可獲法庭賦予部分或所有假若該未成年人為婚生時,法律所賦予他作為父親的權利及權能(即假設他和該名母親結為夫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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